盧勇:獨立售電公司重塑電力市場新生態
2023年,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電力市場隨即進入加速發展新階段。在多元競爭的市場格局中,獨立售電公司作為民營力量的重要代表,憑借其靈活的市場機制和創新的服務模式,正成為推動電力市場化改革的關鍵力量。這些新興市場主體不僅豐富了電力市場的競爭維度,更通過引入市場化定價機制和差異化服務,有效促進了電力資源的優化配置。
(來源:電聯新媒 作者:中國能源研究會常務理事 盧勇)
雖然目前社會上對獨立售電公司的認知普遍存在不足,甚至存在“售電中間商不創造價值”的誤解。但實踐表明,民營力量的入局正在深刻改變電力市場的生態格局。獨立售電公司通過開發綠電交易、負荷聚合、需求響應等創新業務,不僅為用戶提供了更多元化的用能選擇,更推動了清潔能源消納和電力系統效率的提升。其市場化運作模式正在打破傳統電力交易的壁壘,促進形成“多買多賣”的競爭性市場結構。
在構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的進程中,獨立售電公司作為連接發電側與用戶側的橋梁,正通過技術創新和服務升級,持續釋放市場活力。未來,隨著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的深入推進和碳市場機制的逐步完善,這些民營售電企業將在促進能源轉型、優化電力資源配置方面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為構建開放競爭、清潔低碳的現代電力市場體系注入新動能。
新生:國家政策全面支持
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提出“放開兩頭,管住中間”的總體要求,旨在構建開放競爭的電力市場環境,促進電力資源優化配置,并鼓勵多元市場主體參與競爭。同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向社會資本開放售電業務,培育多元競爭主體,推動電力市場化改革落地。
該實施意見要求售電公司以用戶服務為核心,遵循經濟、優質、安全、環保的經營原則,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同時鼓勵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及用電咨詢等增值服務。這一政策為各類資本進入售電市場提供了制度保障,打破了傳統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的壟斷格局,為市場化競爭奠定了基礎。在政策支持下,售電市場迅速活躍,除傳統電力企業設立的售電公司外,大量民營企業進入市場,形成獨立售電公司這一新興力量。獨立售電公司區別于電網和發電企業,無資本或隸屬關系,專注于售電及相關增值服務,成為推動市場競爭的關鍵角色。
《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售電業務,并通過多種方式培育市場競爭主體,確保獨立售電公司能夠公平參與市場。在政策扶持下,獨立售電公司被視為電力市場的新生力量,甚至被形象地稱為“含著金湯匙出生”的市場參與者。
售電側改革有效促進了電力市場的多元化競爭,優化了資源配置,提升了服務效率。獨立售電公司的崛起不僅豐富了市場主體,還推動了能源服務創新,為電力行業的高質量發展注入了新活力。未來,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獨立售電公司有望在電力市場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價值:重要的市場作用
獨立售電公司誕生十年來,在全面打破壟斷、充分發現市場價格,積極服務中小用電企業、提供專業電力技術服務、助力其節能改造和新能源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傳統電力市場模式下,電網企業壟斷售電業務,發電企業壟斷電力市場,導致市場競爭不足、用戶選擇受限。售電公司的出現打破了這一雙重壟斷局面,對促進市場競爭、充分發現市場價格起到了關鍵作用。
市場競爭更為充分。在缺乏多元中間銷售主體的情況下,發電企業容易掌控售電渠道和價格,導致市場競爭不足。而獨立售電公司的出現改變了這一局面。作為獨立經營的主體,他們架起了發電企業與用戶之間的橋梁。這些公司不再局限于從某一家或幾家發電企業購電,而是可以在多個發電企業間靈活選擇,并通過公開招標、雙邊協商等多種方式開展購電交易。這種多元化的購電模式打破了發電企業通過自有售電公司建立的銷售渠道優勢,迫使發電企業之間展開直接競爭。同時,有效避免了發電企業形成聯盟、憑借市場地位操控電力銷售的情況。在這種競爭壓力下,發電企業不得不以更合理的價格和更優質的服務吸引獨立售電公司購電,從而推動電力市場向更加充分競爭的方向發展。
市場價格真實貼近供需關系。在電力市場中,獨立售電公司作為重要參與者,通過批發市場的活躍交易使市場價格真實反映供需關系。在購電環節,這些公司基于供需預測、用戶需求和發電報價等因素,與發電企業展開競爭性交易。當電力需求旺盛時,獨立售電公司之間的競爭及其對電量的迫切需求會推高電價;反之,當電力供應過剩時,獨立售電公司則憑借議價優勢壓低購電價格。這種動態調節機制不僅促使發電企業的電力供應與市場需求實現更高匹配度,也推動市場價格始終圍繞供需關系合理波動。獨立售電公司多樣化的采購行為和大量的購電需求,正是這一價格形成機制得以有效運行的關鍵。
中小用電企業的服務需求得以滿足。中小用電企業在電力使用中常遇難題,主要原因是缺乏專業電力團隊和先進監測設備。獨立售電公司憑借專業的電力技術人才和豐富經驗,能夠為這些企業提供全面的技術服務,滿足其服務需求。例如,通過對企業用電設備進行全面檢測和評估,可以及時發現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運行效率低下等問題,并提供專業的解決方案,從而保障企業用電安全和穩定。
助力中小企業節能改造。針對中小企業在節能改造中面臨的資金不足、技術欠缺等難題,獨立售電公司充分發揮自身資金和技術優勢,提供定制化節能解決方案。通過引入高效節能電機、智能照明系統等先進設備,顯著降低企業能耗;同時優化能源管理體系,制定科學用能制度,全面提升企業能源利用效率,幫助中小企業降低運營成本,增強市場競爭力。
獨立售電公司在推動中小型用電企業能源結構轉型升級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憑借對新能源政策與市場的專業理解,這些公司能夠為企業提供涵蓋項目規劃、技術選型和建設運營的全流程服務。具體而言,其服務內容包括:一方面,通過協助企業開發分布式光伏項目,充分利用閑置屋頂資源實現太陽能發電,既提升企業電力自給能力,又有效降低傳統能源依賴;另一方面,通過指導企業參與新能源電力交易、購買綠色電力證書等途徑,幫助企業滿足綠色用電需求,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這種一站式服務模式不僅促進了企業新能源基礎設施建設,更為企業能源轉型提供了系統化解決方案。
挑戰:偏見及地方政策的限制
作為成立十年的市場主體,獨立售電公司雖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仍然面臨“獨立售電公司是投機倒把、不創造價值、可有可無”的質疑。一些人甚至認為其存在可能會擾亂電力市場秩序,增加市場交易成本。這種陳舊的思維定勢和偏見,不僅忽視了獨立售電公司在促進市場競爭、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更對其成長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
“投機倒把”通常指以買空賣空、囤積居奇、套購轉賣等手段牟取暴利的非法行為。而獨立售電公司的運營是基于國家電力市場改革政策與相關法規框架開展的,與“投機倒把”行為存在本質區別。從政策層面看,《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售電公司管理辦法》等文件明確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售電領域,培育市場競爭主體。獨立售電公司作為發電企業和用電企業之間的交易橋梁,其設立和運營需滿足嚴格條件,包括具備規定的資產規模、專業資質、經營場所和技術支持系統等,同時還需履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等社會責任義務。在實際經營中,獨立售電公司通過合法合規的市場化運作獲取合理收益:一方面與發電企業簽訂購電合同,另一方面為用戶提供售電服務,在遵守電力市場規則的前提下賺取合理差價。這種為電力市場提供流通服務的商業模式,與“投機倒把”的非法牟利行為有著根本性的區別。
關于“獨立售電公司不創造價值”的說法,實則是對其職能的誤解。事實上,獨立售電公司在電力市場中扮演著優化資源配置的關鍵角色。當前,發電企業、電網企業與用戶之間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和供需匹配難題,獨立售電公司憑借其專業團隊、數據分析能力和豐富的市場資源,能夠高效整合發電端與用戶端信息,成為連接兩者的重要紐帶。尤其在服務中小型用戶方面,獨立售電公司展現出獨特的優勢,其強大的市場拓展能力能夠精準挖掘和采集中小用戶的用電需求,實現電力資源與用戶需求的高效對接。此外,獨立售電公司在服務創新方面成效顯著,通過推出增值服務(如用電設備檢測、數據分析、節能改造方案設計等一站式專業服務),不僅滿足了中小企業的多元化需求,更有效激活了這部分市場的潛力。
獨立售電公司還面臨著與其他售電公司相同的壓力,這些壓力主要來自部分地方政策的限制。由于對市場競爭中價格形成機制的認識不足,部分地方政府以保護用電企業利益為名,限制了售電公司的合理收益,其主要手段是收回售電公司根據市場規則獲得的合理收益。
為貫徹落實中發9號文及配套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售電公司運營,2021年11月,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售電公司管理辦法(修訂稿)》。該辦法明確售電公司作為提供售電或配售電服務的市場主體,在零售市場與電力用戶建立售電服務關系,同時在批發市場開展購售電業務。在權利方面,售電公司可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電力市場購售電,并享有自主選擇權,包括跨省跨區或通過各級電力交易機構在省內購電等;在義務方面,售電公司需依法公示相關信息,并履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等規定。
在電力市場中,售電公司作為重要市場主體,通過參與發電企業與用戶之間的交易,并運用市場信息與風險管控手段獲取合理收益,這是市場機制有效運行的體現。然而,地方政府若直接限制售電公司收益,不僅會扭曲市場價格形成機制,還將阻礙資源的市場化配置。以東部某省份為例,該省在2022年調降發電企業年度交易電價并限定售電公司度電收益的做法,既違反了《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中“市場化交易價格由市場主體自主形成”的法律規定,也背離了該省交易方案中“第三方不得干預價格形成”的承諾,實質上構成了對已簽訂有效協議的行政干預。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規定的干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若地方政府未遵循這些規定,擅自限制售電公司的合理收益,則不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還可能面臨市場主體的法律訴訟。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企業的合法權益,破壞市場規則,還會影響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重塑:充分發揮“鯰魚效應”
民營力量的入局,特別是獨立售電公司的出現,對促進電力市場建設、優化資源配置以及重塑電力市場新生態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中,發電企業所屬的售電公司與非發電企業所屬的售電公司因市場定位和企業目標的差異發揮著不同作用。發電企業的售電公司依托其發電資源優勢,以保障發電側利益和穩定電力銷售渠道為主要目標,能夠占據穩定的市場份額,但也可能抑制市場競爭的充分性。
與發電企業售電公司不同,獨立售電公司在電力市場中扮演著更為關鍵的角色:一方面打破發電企業壟斷,促進市場價格發現;另一方面為中小用戶提供個性化服務,如定制化用電套餐和節能建議,幫助用戶降低用電成本、提升效率,并推動科學用能實踐。憑借靈活的市場定位和緊密的用戶關系,獨立售電公司有效填補了傳統電力服務的空白,成為優化市場結構的重要力量。
從業務定位來看,發電企業售電公司主要服務于發電側,旨在提升電能價值,而獨立售電公司則專注于用戶側,通過精細化運營獲取收益。二者在客戶資源上存在競爭,但在服務層面又具有明顯的互補性。具體而言,發電企業售電公司提供穩定的電力供應,獨立售電公司則增強市場活力和用戶黏性。這種競爭與合作并存的關系,使二者成為電力市場發展的雙輪驅動。
值得注意的是,獨立售電公司的發展能產生顯著的“鯰魚效應”。其靈活的經營模式不僅刺激市場釋放活力,優化資源配置,更推動著整個電力市場生態的革新。通過用戶導向的服務理念,獨立售電公司倒逼傳統電力企業提升效率,促進整個行業的良性競爭。因此,應當充分認可獨立售電公司的市場價值,消除行業偏見,為其發展創造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
展望未來,在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中,獨立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售電公司的協同發展尤為關鍵。這種協同關系將有助于實現電力資源的最優配置。在政策層面,應當鼓勵多元主體參與,構建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最終推動電力行業向健康、可持續、高質量方向發展。這一進程不僅關乎行業效率,更對全社會能源結構的轉型優化具有深遠意義。

責任編輯:葉雨田

